n. 要約人;報價人;發盤人
The person ****** the statement is called the offeror.
作出這種聲明的人被稱為要約人。
The shareholdings of the offeror in the offeree company;
要約人在受要約公司的持股量;
The acceptance need no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personally.
承諾并不需要送達到要約人本人。
An offeror may withdraw an offer at any time before it has been accepted.
在要約被受要約人接受以前,要約人可以隨時撤回要約。
Offeror, a single Shareholder, offers sale of all or part of his Shares.
要約人,一個股東提出出售他的全部或一些股份。
在法律和商業領域,"offeror"(要約人)指主動向特定對象(受要約人)發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(offer)的一方。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責任如下:
主動發起方
offeror是契約關系中的發起者,通過明确的意思表示(如書面合同、報價單、投标文件)提出交易條件。例如,房屋賣家向買家出具書面購房要約,此時賣家即為offeror。
要約的約束力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472條,有效要約需包含「成立合同的明确意圖」及「具體條款」。一旦受要約人(offeree)在有效期内完全接受(acceptance),合同即成立,offeror不得單方面撤銷。
撤銷與失效規則
vs. 要約邀請(Invitation to Treat)
要約邀請(如商品标價、拍賣公告)僅是交易磋商邀請,無法律約束力。例如,超市貨架标價屬於要約邀請,顧客拿商品結賬才是要約,收銀員接受則構成承諾。
vs. 承諾人(Offeree)
offeror主動提出條款,offeree有權接受、拒絕或反要約(counter-offer)。例如,A公司報價100萬元出售設備(offeror),B公司還價90萬元時角色轉變為新要約的offeror。
若受要約人依要約做出合理準備(如為履約支出費用),offeror無故撤銷可能導緻締約過失責任,需賠償信賴利益損失(《民法典》第500條)。實務中常見於招标違約糾紛,投标人因offeror撤銷中标通知而索賠。
場景:甲公司向乙公司發送采購訂單,列明貨物型號、價格及交貨期。
分析:甲公司為offeror,乙公司若在期限内回函确認,合同即成立。若甲在乙确認前取消訂單,需證明撤回通知先於或同時到達乙公司,否則需承擔違約責任。
權威參考來源
“Offeror”是一個法律和商業術語,指在合同或交易中主動提出要約的一方。以下是詳細解釋:
核心定義
Offeror(要約人)是向另一方(稱為offeree,受要約人)提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或提議的主體。這種提議可以是購買商品、提供服務、雇傭關系等。例如,在求職場景中,發放錄用通知的公司即為offeror。
法律語境中的關鍵點
常見應用場景
相關術語辨析
發音與詞源
發音:/ˈɒfərɔːr/(英式),/ˈɑːfərɔːr/(美式)。詞源來自拉丁語“offerre”(提供)+ 後綴“-or”表示主動方。
注意事項:要約的生效需滿足明确性、傳播到達受要約人等條件,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規則可能略有差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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